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 2004-05-11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汕头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和张德江书记考察粤东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市委第八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重大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广东省建设文化大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社会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捐赠,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市新华书店、汕头新华图书音像发行有限公司等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继续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要保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落实。要按照2004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继续鼓励海内外各界捐款,多方筹资,建设重点文化工程。2004至2008年,建设文化大市工作将重点建设完善八项工程:汕头市图书馆(林百欣先生捐款4000万元完成装修)、汕头市侨批文物馆(由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向海内外筹资建设)、汕头广电中心第三期续建工程和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由广电局自筹资金建设)、汕头市博物馆、汕头戏曲学校、汕头市谢慧如潮剧艺术中心、振兴潮剧潮乐工程、潮汕文化发展与传播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左右专项资金用于文化大市重点工程建设。 

    第四条   从2004年至2008年,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保证以上八项重要工程资金外,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和拔尖文化人才、扶持相对落后地区的文化发展、重要新闻媒体、重大宣传文化项目、重点艺术院团、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第五条   国办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非文化文物部门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每年收入所得的10%以上景区景点收入,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安排本地区景区的文物保护维修,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文化产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税务部门核准,允许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化企业,其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达到20%。允许有条件的文化产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但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七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企业给予政策规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第九条   大力支持汕头报业、广播电视业的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其影响力,并给予享受市规定的各项企业发展贴息资金政策。 

    第十条   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的范围实行划拨供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依法缴纳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税收以后,可60%返拨给原用地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全额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国有文化企业的土地、房地产等资产可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经营管理。国有文化大企业集团可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其土地处置参照国家和省、市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政策执行。对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文化设施项目用地,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市、区(县)政府可在返还土地收益、减免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因固定资产、土地名称变更引起的税费,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免征。 

    第十四条   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市财政给予政策性支持。实行事业和产业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考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专项事业经费、文化产品生产补贴费的方式予以扶持;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继续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承继原事业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留延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改制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市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实行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的,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者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并参与经营管理。其宣传业务继续享受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经营性业务转制为企业后,允许吸收国内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性业务的经营收入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宣传业务。 

    第十六条   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标准给转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包括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离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按照保留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的原则,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改制时提前离退休的人员,保留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医疗待遇。其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次 改制时提前离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标准计算的离退休金与社会保险机构计发的养老金之差,由原经费渠道解决。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相应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原有人员,可进行连续工龄补偿。改制前的事业单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维持原办法不变。 

    第十七条   为安置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而新办的企业和现有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进一步放开文化产业领域,允许民营、外资等企业投资设立文化企业;对各类企业投资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和营利性文化场馆,实行国民待遇。民办文化企业纳入现有市支持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范围予以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