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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有偿转让科学技术成果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10 生效日期: 1982-06-10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一、 为使邮电科学技术成果迅速得到应用和推广,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指示的技术转让原则和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 有偿转让技术的范围包括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取得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技术革新成果。这些成果必须是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能应用于生产。
  国家出资从外国引进的技术及出国考察取得的技术,不属有偿转让的范围。

  三、 有偿转让技术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转让可以是一次性的(即不再向第三方转让),也可以是多次性的,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属于产品性的技术转让,在受让方投产后的产量能满足国家需要时,不再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应允许多次转让。属于工艺性的技术一般可以多次转让,以利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

  四、 有偿转让技术,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让出单位和受让单位要在自愿、互利、协作的原则下,签订有偿转让技术合同。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规定转让的技术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实施办法、费用支付方式和经济损失赔偿等双方必须遵守的条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双方商定。
  让出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受让方实施受让的技术,并达到预期的效果。若因受让方擅自修改设计、措施不力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转让的技术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让出单位不承担责任;
  2.保证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3.有权向受让方收取转让费。
  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实施受让技术,并按合同规定向出让方支付转让费。若因科技成果不成熟,虽经双方努力仍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有权向让出方提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2.除合同规定外,不得把受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不得要求独占;
  3.保证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五、有偿转让技术,让出方派人到工程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和为受让方培训人员时,若要受让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双方应在签订的协议或转让合同中规定。

  六、有偿转让技术的收费办法:
  技术转让的收费数额和支付办法,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技术的复杂程度和预计达到的经济效果,本着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转让费的支付,可以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也可以按转让技术在一定期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付给让出方。分期付给转让费的,在签订合同后要支付转让费的一部分,其余可在以后分期付给。

  七、 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是几个单位合作取得的,要由主要研究单位负责转让,参加单位可以分享转让收入。
  企业出资委托科研单位进行试制取得的科技成果,由委托单位出面转让,科研单位可分享转让收入。

  八、 邮电系统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实行技术转让,必须按隶属关系将合同副本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纠纷时,由主管部门负责调解、仲裁。

  九、 邮电企业、事业单位向邮电系统以外的单位转让邮电部科技发展计划内的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须报部批准。

  十、 按财政部、国家科委的规定,受让方支付一次性转让费,工业企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通信企业在综合费用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十一、 转让收入的支配:通信企业、工业企业应按邮电部(1981)邮财字1243号文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科委(1981)财企字第300号文第四条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仍按部(1981)邮财字1152号文第一条规定办理。

  十二、 对外国要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向外国或国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转让技术,须报部批准。

  十三、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如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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