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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4)第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北京铁路局、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京唐港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670号 
 
铁道部、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保持市场供求平衡,缓解粮食、煤炭供求矛盾,根据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停止执行对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粮食,及经大秦线(韩家岭站-柳村南站)、京原线(石景山南站-原平站)、丰沙大线(丰台站-沙河站-大同站)、京秦线段甲岭至秦皇岛段等四线运输的出口煤炭,恢复收取铁路建设基金,收取标准为每吨公里3.3分钱。福建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恢复征收。 
  二、对通过营口、秦皇岛、天津、青岛、日照 连云港、京塘港等7港的出口外贸煤炭,恢复征收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为每吨7元;装船费由现行每吨13元,恢复到1999年3月31日水平,即每吨18.7元。 
  以上各项,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请铁道部、交通部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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