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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 2004-03-2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与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切实做好我区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的目的,主要是查清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区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在我国尚属首次,是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建筑业普查合并进行的覆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重大区情区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经济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国务院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协调;其他各部门负责协调本系统与经济普查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这次普查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区)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工作量,结合难易程度,确定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经济普查顺利开展。 
  六、普查的措施要求 
  我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单位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一是机构人员到位。各级政府都要及时组建精干高效的普查机构,要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有吃苦耐劳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统计普查知识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二是责任到位。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每个阶段的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使各项工作高质量顺利进行。三是经费到位,保证普查的基本条件。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干扰经济普查工作的,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或通报批评。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郝林海(自治区主席助理) 
  副组长:严军(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马学恕(自治区统计局局长) 
  李锦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徐永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建国(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蒋志平(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辛国仁(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王静波(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高富平(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曹国跃(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黄宗信(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闫华(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马力(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王法正(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周鸿恩(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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