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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 2004-03-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计收费[2004]187号
省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税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证书(发票)工本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每套35元(含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工本费,每证5元(向多领者收取)。 
  (二)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省、州(地、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依发票的印制范围按国家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分别核定发票工本费标准,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规 格单 位结算价格零售价格 
  手写中文四联票120×220元/本9.9310.92 
  手写中文七联票120×220元/本14.7816.26 
  手写中英文四联票130×220元/本10.2711.30 
  手写中英文七联票130×220元/本15.0216.52 
  电脑中文四联票140×240元/本0.951.05 
  电脑中文七联票140×240元/本1.521.67 
  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0元和1.10元(均为含税价格)。 
  涉外税务发票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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