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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 2004-03-15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计收费[2004]148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林业局: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林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证书工本费 
  (一)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三)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50元。 
  (四)木材运输证费,每证1.50元。 
  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其中,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销售额的2%计收。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其中,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按销售额的1%计收。 
  2、在国外举办表演、展览活动按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3、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或者从事狩猎,由林业部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4、科研、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需要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经林业部、省级林业行政部门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二)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资源保护管理费,每证每年30元。 
  (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仍按原省农林厅、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青农林[1994]第202号)执行。 
  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青价综字[1992]163号)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予以取消。 
  四、绿化费 
  (一)城镇公民每人每年三个劳动日,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十八岁以上适龄公民按每个劳动日6元计收绿化费;对无故不履行法定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和主管单位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按每株树收费标准的2-3倍征收绿化费。 
  (二)西宁市城镇公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按每人每年30元交纳绿化费;林权所有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义务植树成活率低于70%的,按损失量,每株交纳绿化费4元。 
  五、自然保护区考察、拍摄电视、电影资源保护费 
  (一)考察费 
  1、十天以内(含十天),30元/人天。 
  2、十天以上, 20元/人天。 
  (二)拍摄电视,200元/台/小时。 
  (三)拍摄电影,300元/台/小时。 
  (四)拍摄电视、电影工作人员的资源保护费按考察费标准收取。 
  (五)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费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六、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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