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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山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0 生效日期: 2004-01-20
发布部门: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发[2004]4号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2004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顺利推进,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平安山东”活动。 
  一、建设“平安山东”的重大深远意义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当前,全省经济繁荣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稳定工作的形势也是好的。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围绕维护稳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影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一直没有停止,国际形势的跌宕起伏和发展变化,对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形成了新的压力。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防范打击违法犯罪难度加大,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治安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增多.群体性事件仍有发生。各级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充分认识维护稳定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越是在政治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越要保持清醒头脑,越要居安思危;越是在加快发展的情况下,越要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 
  我省有9100多万人口,国内生产总值一万多亿元,地处沿海,邻近京津,战略地位十分重要.维护社会稳定事关全局,任务繁重艰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担负起确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建设“平安山东”是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采取的维护全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开展“平安山东”建设活动,对于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激励政法干警和社会各个方面,更加牢固地树立维护稳定的意识,更加自觉地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更加有效地建立和完善维护稳定的机制和制度,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平安山东”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上下共同努力,把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设“平安山东”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 
  建设“平安山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立足于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着眼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政府对稳定工作的领导,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紧紧依靠人民群众,逐步建立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心情舒畅地投身现代化建设。 
  通过开展“平安山东”建设活动.到2005年,全省90%的城乡基层单位常年不发生刑事犯罪案件,80%的县市区不发生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恶性案件、重大恶性治安事件、涉黑涉恶团伙犯罪案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普法教育广泛开展.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全省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投资兴业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全国最稳定最安全的地区之 
  三、全面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进一步完善严打斗争的经常性工作机制,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和毒品犯罪,切实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各类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因地制宜地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坚决遏制经济犯罪的高发态势。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对敌斗争,牢牢把握斗争的主动权。进一步深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反恐怖斗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应对能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社会治安的实际,确定打击的重点和方式,做到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加强治安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切实管好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品,堵源截流,防止流入社会。加强交通和消防管理,认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重大交通和火灾事故。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把管理、教育、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有重新犯罪可能的人员不漏管、不失控。家庭、学校、社会及各方面紧密结合,积极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各种经济组织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治安管理机制。重视特种行业的治安防范工作。搞好农村、城市公共复杂场所、企事业单位周边、油区、铁路沿线、交通要道、暂住人口聚居区、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方面治安秩序的集中整治,反复抓,抓反复,直到真正解决问题。 
  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构建点线面结合、专群结合、灵活多样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打击、防范、控制一体化工作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人防抓落实、物防抓巩固、技防抓提高”的总体要求,人防、物防、技防建设配套发展。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把社会治安防范与推进城市化、完善社区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结合起来,推进治安防范社会化,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多种有效形式。 
  四、积极预防并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善于统揽全局,从整体上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实现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的统一,坚持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矛盾的统一,坚持改革的总体谋划、统一部署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统一。自觉地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每项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每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要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使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能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成果。 
  努力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针对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法规,坚决制止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城乡贫困居民、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进城务工农民等方面群众的扶助措施,把一项一项具体工作做好做细。切实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就业、就医、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大力改进干部作风,加强宗旨观念、群众观点、法制意识、政策观念等教育,使党员干部想问题、办事情更加符合群众意愿。善于运用思想教育、民主协商、示范服务等方法,做扎实细致的群众工作,坚决克服对群众麻木不仁、不负责任、简单粗暴的官僚主义作风。 
  认真排查调处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市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限时妥善解决。拓宽了解和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渠道,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高度重视做好信访工作,及时把握群众的呼声和意愿,抓住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急事急办一批,防范控制一批,主动化解一批,消除推、挡、堵、拖等不良作风。 
  建立健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分析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找准问题症结,不断完善处置机制,全面提高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抓紧组建信息预警、组织指挥、预案运作、应急救援、力量配置、装备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体系。严格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要妥善做好问题定性、舆论引导和措施实施等方面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坚决避免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群众要立足于教育疏导。同时,对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铁路、公路、破坏交通秩序等极端行为要依法果断处置。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对借机打砸抢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严厉打击。 
  五、建立和完善工作重心下移制度和机制 
  充分认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抓基层、抓基础、抓队伍,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凡是应由乡镇解决的问题不能到县,凡是应由县解决的问题不能到市,凡是应由市解决的问题不能到省,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重心下移的制度和机制。对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工作,都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属于哪个部门的问题,哪个部门就要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实在、管用的指标量化考核体系,改进考核方法,坚持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明察暗访相结合,加强对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支持基层工作,加强基层力量。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下基层蹲点,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加强领导和协调,最有效地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的整体作用。认真抓好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及时调整配强领导班子,使之成为建设“平安山东”的有力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管理社会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加强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充实基层和实战单位。加强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切实解决基层基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干得好的问题。从政策指导、力量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切实向基层倾斜、向一线倾斜,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的控制管理能力。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安全创建的有效方式。深入扎实地开展争创“平安市”、“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平安社区”等活动。要结合地区、部门、行业特点,延伸创安领域,拓宽创安范围,提升创安档次。要加强对平安创建活动的分类指导,总结推广一批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创安典型,促进带动整个社会面上平安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夯实“平安山东”建设的基础。 
  六、努力提高全体公民遵纪守法意识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深入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教育,发挥村规民约、市民守则、学生守则的规范约束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形成文明的公共行为方式。以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城镇、文明单位为重点,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认真实施“二五”依法治省和“四五”普法规划。广泛开展“法律下乡”、“法律进万家”、“法律进社区”等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教育各级干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建设“平安山东”的宣传,广泛发动群众支持和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使创建活动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严格新闻纪律,有关社会稳定方面的报道要内外有别,重在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正面引导。加强对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站和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的监控与管理,决不允许不正确的言论自由泛滥。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营造团结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七、大力加强政法队伍自身建设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政法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继续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大力推进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坚持执法为民,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要坚持对法律负责和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专政职能和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统一性,始终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端正执法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突出抓好政法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政勤政的要求,切实加强各级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突出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准确把握大局、驾驭复杂局面、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特别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复杂局面的能力。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结合维护稳定工作的实践,重视加强基层政法队伍领导班子建设,配强直接带一线队伍的一班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努力把各级政法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忠诚实践“三个代表”,经得起风浪考验,带领广大政法干部奋力开创维护稳定工作新局面的坚强领导集体。 
  树立政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训练、严格纪律。政法干警要增强群众观念,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从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继续推出便民利民的措施,进一步深化“创满意活动”和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按照“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抓好对广大政法干警的廉洁自律教育,切实解决少数干警存在的特权思想严重、作风粗暴、欺压群众等问题。严肃查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刑讯逼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抓住关键环节和岗位,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八、切实加强对“平安山东”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设“平安市”、“平安县”作为任期目标之一,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政法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维护稳定工作机制。各级综治委(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围绕建设“平安山东”这一目标,进一步落实党政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在维护稳定中的责任,把“系统抓、抓系统”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 
  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在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积极探索和努力实践新形势下建设“平安山东”的各种有效方法。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分析形势,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平安创建工作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普遍号召与典型引路相结合,不断推动工作的开展。 
  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要把“平安山东”建设的目标任务层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有关领导、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身上,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有效、奖惩兑现、自我激励的工作机制。要把建设“平安山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为考察、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要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实行“黄牌警告”;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治安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社会治安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人民群众强烈不满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对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同心同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大力推进“平安山东”建设,确保全省社会政治稳定。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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