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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 2004-02-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法规[2004]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及《湖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为了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尽快将所在地的三级医疗机构的全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其主要负责人、药剂科主任(科长)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报省。 
 
 
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及《湖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零售统一实行政府定价,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管医疗机构(包括卫生部、军队在鄂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制剂零售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管理。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三级和500张及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二)制剂零售价格,须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或调整。其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制剂配制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其中:成本利润率为5%;制造成本中的原料损耗率,中药最高不超过20%,西药(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等)最高不超过5%。 

    第七条   因临床需要,经省及以上药监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调剂购进的制剂,由医疗机构以购进价格为基础加3%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的申报、审批和下达。省管医疗机构,向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并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下达零售价格;省管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下达零售价格。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三级和500张及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零售价格,须报省备案。 

    第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零售价格,原则上一年一审定。在一年的有效期内,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制剂的主要原料价格等情况及时调整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变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定、调价的报告,应说明本单位及要求定、调价制剂的基本情况、定价成本、要求核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并附申请定、调价品种的生产、经营、财务等资料和准予配制该制剂的各种法律文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审定后,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医疗机构收到价格主管部门批文后,须及时将制剂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和规定价格等在本单位较醒目的位置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及时按规定对外公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成本资料的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制剂零售价格,必须准确、真实地提供成本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必须正确履行价格职责,认真审核成本资料,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如果出现所定价格虚高等作为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省将收回授权,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严禁擅自定、调价和越权定、调价。违者,将由价格检查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北省物价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试行。此前我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省管医疗机构名单 
  二、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名单 
  三、医疗机构申请制剂定价、调价的要求 
 
 
二○○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一: 
 
省管医疗机构名单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梨园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湖北省肿瘤医院 
  湖北省妇幼保健医院 
  湖北省中医院(花园山院区和光谷院区) 
  湖北省中山医院 
  湖北省新华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武警湖北总队医院 
  湖北省地质矿产医院 
  湖北省直属机关门诊部 
 
  附件二: 
 
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名单(不含省管医疗机构) 
 
  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第二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四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武钢一院、武汉铁路中心医院、武汉市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五医院、武钢二院、亚洲心脏病医院、陆军161医院、汉口空军医院(空457医院)、长航总医院、一冶医院、武汉市中医院、武汉市中西结合医院;宜昌市中心医院、宜昌市一医院、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宜昌市二医院、宜昌市中医院;襄樊市中心医院、襄樊市一医院、襄樊市中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十堰市中医院;荆州市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医院、荆州市中医院;孝感市中心医院;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咸宁市中心医院、咸宁市中医院;黄石市中心医院、黄石冶钢医院、黄石市中医院;鄂州市一医院、鄂钢职工医院、鄂州市中医院;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荆门市中医院;恩施州中心医院、恩施州民族医院;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随州市中医院;江汉油田中心医院。 
 
  附件三: 
 
医疗机构申请制剂定、调价的要求 
 
  一、医疗机构制剂定、调价申请正文必备内容 
  医疗机构申请定、调价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况; 
  (二)申请定、调价制剂的通用名称及其剂型、规格; 
  (三)申请定、调价制剂的适应病症及其药理; 
  (四)制剂配制、销售的基本情况及市场上是否有相同的药品。如市场上有相同药品,须同时提供相同药品的市场零售价格; 
  (五)定、调价具体理由及申请核定的价格水平建议。 
  二、定价、调价申请附属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定、调价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剂制造成本费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并加盖申报公章; 
  (二)准予配制该制剂的各种法律文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该制剂合格的质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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