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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我省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 《规定》所称林业产品罚没物品是指,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程序予以没收的林业产(商)品,用于生产、销售的林业成品、半成品等物品。 
  二、 各级林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下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追究林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法律责任,林业产品罚没物品在拍卖或处置前,需确定价格的,必须委托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必要时,也可委托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未经价格鉴证的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不得拍卖或处置。 
  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各级林业管理部门指定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林业产品罚没物品进行价格鉴证。 
  四、 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时,应当出具《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 
  (二) 罚没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来源; 
  (三) 罚没物品的质量状况、重要的罚没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 起获罚没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 鉴证目的和基准日;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 加盖委托机关单位印章。 
  五、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对实物进行查验,如有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价格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罚没物品,如确需留存时,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并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六、 价格鉴证机构确因价格鉴证需要,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帐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 
  七、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并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委托机关。委托时对价格鉴证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价格鉴证范围、基准日和内容; 
  (二) 鉴证依据; 
  (三) 鉴证方法和过程; 
  (四) 鉴证结论; 
  (五) 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六) 鉴证人员签名、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鉴证机构印章并附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及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 价格鉴证结论经委托机关确认后,符合证据条件的,应当作为委托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依据。 
  九、 委托机关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或发现新的物品和材料的,自《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可以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也可以向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罚没物品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或发现新的物品和材料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补充鉴证或复核裁定申请,委托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原鉴证机构补充鉴证,也可向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或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证结论书》或《复核裁定结论书》,鉴证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核裁定结论为最终价格鉴证结论。 
  十、 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应遵照下列原则: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在罚没物品价值难以确定时,按照《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计算;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对依法拍卖(变卖)的罚没物品,按罚没物品的实际价值结合市场变现因素计算。变现折扣率遵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价格鉴证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发现鉴证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视情节轻重,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实行有偿服务,遵循以收抵支原则,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2001]117号文件执行。由委托机关按规定列支。 
  十三、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限性要求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强化管理,依法行政和指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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