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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检[2003]587号
 
 
 
各区、县物价局: 
  2004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了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决定“两节”期间再全市开展禁止价格欺诈、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本市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的重点是零售商业、交通、旅游、宾馆、餐饮、娱乐、公园景点、医疗服务、药品、电信、物业管理等与人民群中生活关系密切行业的价格行为。特别是要针对当前市场粮、油、肉、蛋、菜价格波动的实际,加强对群众“菜篮子”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市场价格平稳。检查的时间是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至1月28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 
  (一)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 
  (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三)是否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 
  (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主动争取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共同搞好市场价格检查。同时,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市场价格,指导检查工作。 
  (三)注重舆论监督。要主动联系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市场价格检查情况,对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政策的典型,要宣传表扬;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暴光。 
  (四)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认真受理有关价格行为的举报事项,凡举报的案件,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要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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