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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统一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3]020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各查验服务单位: 
  根据上海市外经贸委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经贸口岸[2003]804号),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口岸'大通关'工作,规范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现统一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的收费标准(暂行)。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作业项目和收费标准 
  查验作业项目 作业内容 单位 20英尺 40英尺 
  开门 提供查验场地,打开集装箱箱门,作少量翻动,不掏箱。元/箱50 75 
  重箱半掏箱 
  掏箱深度不超过箱容积的1/2,再将原货物装入箱内。元/箱150 225 
  重箱全掏箱 
  掏箱深度超过箱容积的1/2至全部,再将原货物装入箱内。元/箱250 375 
  装、卸车费 
  将集装箱卸下卡车 元/箱次 50 75 
  将集装箱装上卡车 元/箱次 50 75 
  拖运费 提供集装箱堆场至查验场地之间的往返运输。 元/箱次100 200 
  H986透视机查验(包干)提供为透视机查验的全部作业服务(不包括掏箱作业)。元/箱次 300 450 
  进出口成组车辆 不分车型 元/每辆 30 
  集装箱已经H986透视机查验后,海关如再需进行开箱查验,作业服务单位应免收开门费;发生的掏箱作业按以上规定计收掏箱费。 
  二、对转关集装箱进行加封作业,按以下标准计收加封费: 
  落地加封20英尺100元/箱;40英尺150元/箱(含集装箱上、下车费)。 
  不落地加封10元/箱(不分箱型)。 
  三、集装箱称重作业:应海关要求对集装箱进行称重的,计收称重费,每箱次15元(不分箱型)。不得对已经H986透视机查验或海关未指定且未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委托称重的集装箱收取称重费。 
  四、集装箱开门后如需重新施封,施封费每箱次10元。 
  五、凡遇有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查验在同一查验点内同时进行的,在集装箱箱门未关的情况下只应收取一次查验作业费。 
  六、45英尺、48英尺、53英尺集装箱的查验作业收费标准,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价,加价幅度不超过25%、35%、50%。 
  七、各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以上暂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下浮。 
  八、集装箱进入查验场地后当天查验、当天提离的,查验单位应免收堆存费;查验完毕后当天未提离的,自次日起按有关规定计收堆存费。 
  九、查验服务单位应按实际提供的作业服务项目和标准计收费用,并请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以上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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