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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化学检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0 生效日期: 2004-07-2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4]42号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明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化学检验工是职业还是工种的函》(粤劳职鉴[2004]53号)收悉。经研究,我中心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我国的职业标准体系主要由两大类型的标准构成,即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国家职业标准。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我部已组织编制完成并颁布了三百多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原则上不再执行相应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可执行原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作为过渡进行培训和鉴定。
  “化学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已于2002年2月11日颁布实施。因此在培训和鉴定中不应再执行作为工种的“化学检验工”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而应执行作为职业的“化学检验工”的国家职业标准。在落实对化学检验工的就业准入控制中,也应以新的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视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考核鉴定并取得化学检验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符合准入条件,否则为不符合准入条件。

特此函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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