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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均衡教育发展奖励国中毕业生升学当地高中职奖学金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1 生效日期: 2005-01-1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部授教中(三)字第0940501038B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40501038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学年度一年级新生适用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均衡高中职教育发展,提供奖学金以奖励台湾省及金马地区(不含台北市、高雄市)特定地区内国中毕业生就读当地社区高级中等学校,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学金核发地区:

(一)本要点所称特定地区,指台湾省及金马地区(不含台北市、高雄市),符合下列因素之一,并经本部核定之地区:

1.教育资源严重欠缺。

2.位置偏远或交通位置不便,情形严重。

3.就学人口外流严重。

4.其它教育资源弱势因素。

(二)本要点所称当地,其范围之界定,由特定地区内适性学习社区召集学校召集会议,依当年度本部核定公布之高中职社区化适性学习社区地理范围、各校所在之地缘及国中分布情况,自行协调定之。

三、奖学金核发对象:

分为高级中等学校日间部一年级新生及在校生二类,以本部于每年度依本部分配奖学金额度核定受奖助学校及名额为限。

四、奖学金金额:

每名学生每学期新台币一万元。

五、办理手续:

(一)本部

1.得编列一定经费统筹分配补助受奖助学校奖学金经费额度。

2.依特定地区内学校招生情形、班级数等因素,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核定受奖助学校及名额。

3.督导受奖助学校确实办理奖学金核发工作。

(二)学校

1.受奖助之学校,应依高中职社区化适性学习社区地理范围、所在之地缘及国中分布情况、各类学生比例、公平择优原则及相关作业程序等,拟订奖学金补充规定,经校务会议或行政会报通过后,向当地国中及本校师生家长宣导后实施;奖学金补充规定及每学期获奖学生名单,应公布于学校高中职社区化网站。

2.学校拟订奖学金补充规定内容,应本公平择优原则,考量下列各类学生比例:

(1)一年级第一学期新生部分:

?申请或甄选入学学生,由学校依招生计分基准,择优发给奖学金。?登记分发入学学生,以第一志愿升读当地高中职学校者,由学校依国中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择优发给奖学金。

(2)一年级第二学期以上在校生部分:

以一年级第一学期领有本奖学金者为限,其一年级第二学期及二、三年级学生在高中职前一学期学业总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年级同类科(组)或学程前百分之二十,德行成绩在甲等

(八十分)以上者,始得继续申请本奖学金。

3.休学、自动退学、转学者停止发给本项奖学金,复学后仍具资格者,得恢复发放。

4.应将当年度本部核定一年级奖学金名额数,详载于当年度招生简章中。

5.学校受理本奖学金申请,应就学生之成绩予以初审,并在申请书上加注审核意见,检齐初审合格学生清册,全部申请文件装订成册及领据,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函报本部核拨奖学金。

6.学校于每学期完成核发奖学金后,应将学生印领清册等相关表件留校备查。

(四)学生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于规定期限内,向就读学校申请:

1.一年级第一学期:

检附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单影本及第一志愿就读该校相关证明影本。

2.一年级第二学期以上各年级:

检附前一学期成绩单影本。

六、经费请拨及核销:

本项补助应专款专用,受奖助之学校,应按时填报本部各项列管、检核表册等相关资料,并确实依本要点规定执行,如有不实,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要点自九十四学年度一年级新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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