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3]146号
鄂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客运汽车办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州价费[2003]8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2002年5月,省政府专门对武汉市出租车管理证照和收费问题发出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9号),文中第四条规定:“全省其他市、州、直管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减少城市出租车管理证照和收费的办法,并于7月1日起实施。”因此,你市城市出租车管理证照和收费的办法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报请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城区内公共汽车及其他公共交通车辆的管理证照和收费仍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办理有关证件。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