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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7 生效日期: 2003-10-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财综[2003]49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废止; 
  2、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 
  3、取消法制部门收取的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82号)废止; 
  4、取消外事侨务办收取的捐赠物品发放手续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侨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废止; 
  5、取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3号)相关规定废止; 
  6、取消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执法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9号)相关规定废止; 
  7、取消保密部门收取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和核证包装材料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保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3号)废止; 
  8、取消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批复》([1994]湘价费字第107号)废止; 
  9、取消粮食部门收取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工本费和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粮油登记本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粮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6号)废止; 
  10、取消水利部门收取的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堤垸保护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6号)相关规定废止; 
  11、取消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准运证收费、境外厂商农药实验审批费、境外厂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审批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进口农药登记费,农业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执行; 
  12、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及能源计量验收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执行; 
  13、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进口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进口化妆品审批费、进口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碘油丸收费、乡村医生考试、村妇幼保健员考试、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资格证、乡村医生从业证工本费、村卫生室、医务室管理费,卫生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执行; 
  14、取消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等级鉴定费、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收取工本费的通知》([96]湘价费字第3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珠算等级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6]湘价费字第144号)相关规定废止; 
  15、经2003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IC卡收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部门IC卡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21号)相关规定废止; 
  16、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06号)的相关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 
  17、取消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153号)相关规定废止; 
  18、取消档案部门收取的复制费和咨询服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8号)相关规定废止。 
  二、对30项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将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划归到质量监督部门,具体为: 
  1、原由公安部门收取的灭火器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2、原由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广播铁塔及桅杆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3、原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锅炉及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4、原由建设部门收取的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电梯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5、原由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电视广播接收机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6、原由原内贸部门收取的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7、原由原轻工部门收取的压力锅生产许可证、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热水气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8、原由原冶金部门收取的冶金用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证、钢筋混凝土用螺纹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9、原由原有色金属工业部门收取的游艺机生产许可证、铝合金建筑型材生产许可证、钢管材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10、原由原兵器工业部门收取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11、原由原化学工业部门收取的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化肥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橡胶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轮胎生产许可证、高压钢丝编织液压胶管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12、原由原包装工业公司收取的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13、原由原建材部门收取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和公告费。 
  三、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规定,决定将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为: 
  1、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气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5号)规定的气象部门的全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将经济贸易部门收取的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3、将司法部门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4、将地震部门收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各市州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本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认真清理,凡没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依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收费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收费范围与省定范围不符的,必须清理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由省里发文予以取消。 
  五、本通知取消和规范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有关收费执收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和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收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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