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价格字[2003]220号
济南市热电总公司:
为确保我市冬季供暖和供热企业正常运营,缓解因煤炭价格上涨生产成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经营亏损问题,经市政府同意,2003-2004年供暖期供暖、蒸汽销售价格,继续执行加收供热燃料差价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蒸汽销售价格,在现行每吨85元的基础上每吨加收燃料差价14元。
二、居民住宅冬季采暖价格每平方米在现行18.20元的基础上加收燃料差价1.30元;非居民住宅冬季采暖价格每平方米在现行18.20元的基础上加收燃料差价4.80元。采暖加收燃料差价为2003-2004年度冬季采暖期,采暖期结束后,燃料差价取消。
三、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冬季采暖仍执行每季每平方米15.60元。
四、其他规定仍按济南市物价局济价工字[1999]第328号和济价工字[1999]第368号文件执行。
五、你公司要严格执行燃料差价政策的规定,各供热企业要向用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企业内部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供暖、企业生产用蒸汽的正常运行。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取供热燃料差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按照《价格法》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