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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猪肉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 2004-10-19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4]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郑州市猪肉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郑州市猪肉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高我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要求,根据《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本市市区猪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为做好市场准入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市场准入的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为核心,以猪肉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为重点,从生猪饲养、屠宰加工和猪肉销售三个环节入手,对在我市市场的猪肉,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 
  二、市场准入的基本目标 
  从生猪饲养、屠宰、猪肉销售到餐桌全过程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无公害化,在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无公害生猪产地和无公害肉类加工定点屠宰厂建设,建立完善猪肉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保障措施和切实可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猪肉市场准入后,进入郑州市区销售的猪肉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经质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本方案所称猪肉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进一步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三、市场准入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猪肉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生猪饲养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并使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按要求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加强无公害生猪产地建设 
  无公害生猪产地建设是确保猪肉质量安全的基础。必须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激素类兽药和其他禁用的兽药,加强“瘦肉精”和磺胺类药物的专项治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等法规规定,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管。加强生猪产地环境监控,加快无公害产地认定步伐,积极培育发展生猪品牌。饲养场(户)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净化环境,搞好疫病防治,规范用药用料,做好生产和销售记录。鼓励饲养场(户)申请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鼓励获得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的养殖企业采用“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扩大无公害生产规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无公害生猪产地。实行猪肉质量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生猪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 
  饲养规模较小、暂不具备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条件的散养户,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或者通过养猪协会、中介组织,或者通过养猪户自愿联合等形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养殖,兴办养殖小区,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和质量连保、互助合作的方式,扩大养殖规模,取得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对于按照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并达到无公害产地标准,仅因规模达不到认定标准而不能获得无公害生猪产地认定的,鼓励由定点屠宰企业与养殖场(户)签订无公害生猪产销合同,实行产销联建。通过产销联建饲养的生猪检疫合格的,由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 
  (三)加强定点屠宰场(厂)建设和管理 
  定点屠宰场(厂)建设和管理是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定点屠宰场(厂)必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河南省无公害肉类加工产地认定细则(试行)》要求,规范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在屠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业行业标准《生猪屠宰操作 规 程》(GB/T17236-1998),所屠宰的生猪,有免疫耳标,有产地或运输检疫合格证,发现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应当在屠宰场(厂)待宰24小时,经现场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定点屠宰场(厂)应当详细记录生猪来源、生猪收购、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猪肉销售等生产购销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定点屠宰场(厂)要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专人负责质量工作,配备检测设备,做好病害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猪肉等常规自检工作及“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检工作,对本场(厂)屠宰销售的猪肉质量负责。猪肉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四)严格生猪及猪肉的检疫检验工作 
  生猪产地的动物检疫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加强对产地生猪的防疫检疫工作。市动物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生猪屠宰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豫牧医字〔2000〕2号),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要派人驻场(厂)对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生猪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生猪入场(厂)前,检疫人员要认真检查免疫耳标、产地或运输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检疫合格的方可入场,进入待宰间。在待宰间,定点屠宰场(厂)除常规检验项目外,还应当按每批次3%的比例抽取生猪尿样进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验;一批不足 30头的,至少抽一头生猪尿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以屠宰;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缓宰。对于检验不合格缓宰的生猪,应当进行复检和来源调查,复检合格的,准予屠宰;复检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要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达到100%。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头一证,在猪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场(厂)对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一头一证,并在猪胴体上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 
  定点屠宰场(厂)对常规检验项目检验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检中检出不合格的生猪和猪肉,以及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坚决杜绝不合格的猪肉流入市场销售。 
  鼓励定点屠宰场(厂)申请无公害猪肉产品认证,设立无公害猪肉产品销售专柜,实行优质优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五)加强对外地猪肉进入郑州市场的管理,确保外来猪肉质量安全外地进入郑州市区销售的猪肉,应当是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证章齐全、达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产品。外地猪肉生产加工企业进入郑州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猪肉的,应当接受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和监督管理。外地猪肉生产加工企业进入本市销售猪肉的,除做好检疫、肉品品质常规检验外,还应当自行对屠宰的生猪尿样进行“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验,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一头一证,在猪胴体上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猪肉运输,应当随肉携带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一头一证;运输中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冷藏、消毒、肉品悬挂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 
  (六)严格猪肉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无公害猪肉的标准和检测项目,负责对进入市场的猪肉质量进行监测,开展质量例行检测工作,实行质量日检日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天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的猪肉进行质量抽检,抽检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不定期对全市销售的猪肉中“瘦肉精”、激素、磺胺类药物等违禁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重金属和微生物残留情况进行例行检测,上述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行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是定点屠 宰场(厂)屠宰、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不得上市销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等单位对销售的猪肉质量负总责,设专人负责质量工作,配备检测设备,开展猪肉的质量自检工作,不合格的不准销售。销售的猪肉,应当随肉携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一头一证,猪肉上必须盖有“验讫印章”和“肉品检验合格”印章。猪肉经营者要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帐要和检疫证及猪肉实物相符。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猪肉品牌和来源,并张贴《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检验合格证明,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场(厂)屠宰的猪肉,并索要检疫合格证或购肉凭证,建立严格的猪肉购入登记制度,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肉、证相符。 
  (七)严格行政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猪肉肉品抽检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肉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猪肉、病害猪肉以及“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猪肉等不法行为;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八)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猪肉的外地企业和猪肉品牌名录向社会公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无公害生猪产地的生猪生产企业和获得无公害猪肉产品认证的生猪屠宰场(厂)目录向社会公布。本市建立猪肉经营者信用档案,详细记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状况。对查处的私屠滥宰者和制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者以及“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猪肉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确保猪肉市场准入顺利实施 
  实行市场准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明确各管理单位的一把手、各生产基地的主要负责人、各屠宰加工和经营企业(包括定点屠宰场(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的法定代表人是生猪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在实施猪肉市场准入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 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负责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和防疫检疫;负责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开展无公害猪肉检测工作;实施猪肉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病害猪肉及“瘦肉精”、激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猪肉等不合格猪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依照《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场(厂)对猪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出场(厂)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市场上销售的注水猪肉、注入其他物质的猪肉,以及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猪肉。重点组织对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用肉量较大的单位(如学校等)食堂等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并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不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市场上销售的注水猪肉、注入其他物质的猪肉,以及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对市场上猪肉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主体资格审核,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检查进入市场的猪肉质量,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公安部门,及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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