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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改变现行建筑安全的教育与管理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教育实现了三个大飞跃,取得了很多的成功经验。但从全国工伤事故统计情况看,建筑行业的事故数高于大多数其他行业,仍然作为一个控制多发事故的专项治理的行业。从许多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看,“三违”现象突出,因此,应当改变现行的建筑安全教育与管理。  

    一、 现行的安全生产教育是落后的,形式的,表现为  

    1、 安全三级教育难以真正落实:(1)对他人进行安全教育者自身的文化没有具备有完整的安全生产知识,自身未必接受过系统的安全教育。对安全教育讲不清,讲不透;(2)安全生产的层次教育浮浅表面,三级教育概念不清,出现接力棒传递式三级教育,应付检查;(3)安全生产的预警提醒弱化,潜意识中还是凭侥幸心理。  

    2、 知识教育不全,以偏概全或断章取义,只重说教,忽视案例分析,注重现象,未及本质。人员流动频繁未能受到比较全面的系统教育,偏重设施防范的要求,而忽视人的主动避险和自防,形成了教育培训概念化,内容简单化,方法一般化。  

    3、 教育层次有较大的断层,专家知识讲授与基层对安全知识的传播有割袭;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知识接受与施工人员对知识的传承有割裂;施工管理人员与劳务作业人员对安全知识的理解有割裂。  

    二、 现行安全行政管理与时代变化发展不适应  

    1、行政监督管理与企业安全管理未能有机互动。企业对于积极抓好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力的提高意识不强,主动性不够,行政监督检查维护职工生命健康的促动力不深。检查看资料,查外表;看资质,查手续; 看方案,查部位,未能触及安全管理的根本。  

    2、行政管理与具体监督管理相混淆。行为上“政企”不分,监督与服务不分。行政监督机关实行收费,对其的职责主导地位产生认识模糊,顾此失彼现象较为突出。  

    3、目前建筑企业经济成份多元化,安全管理的差异太大,好差互见。一些大企业是浮浅表面,一些“游击队伍”就敷衍造假欺骗。受市场一些不良的利益驱动,说与做阳奉阴违,说得重要,做得次要,专职不做,兼职不顾。从施工现场施工组织设计上看,许多是应付招投标,与实际相差较远。  

    三、 教育知识的传播与观念、方式的改变  

    1、 安全知识、标准要及时更新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建设领域不断向新型的材料、多变的结构、纵深的基础,超高的建筑、新颖的施工技术和工艺发展。为确保安全生产,其安全预想预案的保障措施,要同时出台,甚至要超前,随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也要及时制定或完善与补充。这样用有力的避险的方法前置于出险要害,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就会降低,决不能用教训作为经验的始源,这样的代价太惨重。  

    2、 方法要改变,途径要扩展  

    建筑行业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是由其特殊性所决定的。而建筑行业又往往被许多人片面理解为技术含量不高、精确计量不准的一个简单、粗笨、体力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许多操作者是“昨天丢掉锄头柄,今天拿起瓦刀柄”。从大量的统计数据看,目前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大多数是我国的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民工。这些人自身的文化素质不高,掌握的文化知识不够。因此安全生产的教育重点和落脚点应在基层、在施工现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在多方面,现身教育要多于说教式,演示性教育要多于理论性,帮教教育要多于群体宣讲,考试测验要多于会议,现场警语,警示标识要多于口号。教育的内容应要适应现场的变化和特性,如防护设施的正确搭设,安全伤害隐患的防治,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现场避险的常识和经验,特殊防范的知识,现场紧急抢救的一般方法等。建设部编印出版用卡通漫画形式宣传的《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图文并茂,通俗易懂,适用性强,很受施工现场民工的欢迎。一些施工企业针对施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已组成安全教育流动学校,方式也比较好。  

    3、 对象要分类,基本知识与专题知识应有机结合  

    为保障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教育都提出了要求。安全教育应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这样会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1)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组织者,又是各项技术文件的签发者,在编制中都要渗透安全技术措施。为此,技术负责人必须及时学习安全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不断更新知识,从技术措施上确保安全生产。(3)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学习各项安全技术规范,更要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项表式内容全面深刻领会,掌握标准。(4)各级管理人员要学习其工作职责所涉及的各项安全技术标准。(5)作业人员要不断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 行政管理的改变  

    1、 行业管理不能代替具体帮教。由于建筑施工生产面广、量大、点多、流动性强,在对其特殊性、高危性的施工控制事故,国家专门设立行业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行业管理中,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行业标准,对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查他们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而不能具体指定企业和施工现场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  

    2、 政府监察管理,要依赖于行业管理。法有法规,行有行规,国家监察是宏观控制,行业管理是具体执行控制部门,具有更大的操作性。在建筑安全管理中,行业管理要具有一个主导地位,同时要协调有关综合部门联动执法。如资质年检涉及工商,现场管理涉及供电、供水,文明作业涉及环保、城管等。  

    3、 安全防护产品管理的“上下水道”相贯通。现行用于建筑行业的安全产品,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对其监制,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产品把关不严,导致某些安全产品到现场就先天不足,要后天再补。这样给施工单位多次的折腾,重复的投入,往往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因此对用于建筑的安全产品应该是一个共同的“密目式”管理。  

    4、 安全检查要重点突出专项(业)性。通过各种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从目前检查的方式上,应该针对建筑多发的事故进行专项性的检查,从检查中掌握发生事故的规律和提供安全保障的具体措施。如现行我国还没有对塔吊强制性淘汰的规定,应该多进行对塔吊的使用状况的专项检查,掌握数据,积累资料,以便制定规定。同时对专业检查要提高检查手段和检查效率,如目前在检查模板支撑系统方面,大多数是先查方案,再查搭设情况,只查了表面。但真正的钢管搭设可*性,钢管的承受力,甚至扣件的紧固状况心中无数。为此,检查人员应该以科学认真的态度对待检查,用数据来定性。  

    5、 变革现行的事故处理方法。建筑业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不能以其主管部门为主,组成事故调查组,因为其本身有一个回避的问题。应该根据行政管理权限,做到谁立案,谁查处。以立案行政机关为主,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用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作出的分析意见为依据,对事故处理作出定论。在事故处理结案中要改变行政职能混淆的弊端。  

    6、 全面推行建筑安全事故的社会中介机构。为切实抓好建筑安全工作,实行安全服务社会化,建筑行业要尽快把有关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等服务性工作由原来行政机关变为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行政管理部门要消除因服务的“失职”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五、 基层企业安全管理的改变  

    1、 要与建筑企业普遍推行的项目管理相适应。项目经理是建筑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的市场准入,要以他的安全行为、安全责任考核为条件,只有他们重视守法与执法,施工现场作为事故源点,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2、 根据项目的大小设立专职安全员。建筑施工的动态性很强,必须要有专职(全职)安全员进行日常的巡回检查,消除险情。安全员不仅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还要做好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与帮助。  

    3、 要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企业要设立专职安全注册工程师制度,以全面质量管理贯标形式,对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做好监控。  

    4、 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预警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涉及及施工作业全过程,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要针对总体要求,阶段要求、重点部位要求、交*施工要求,都要有完善预防措施。在总包与分包、管理与劳务之间的安全职责上要互相牵制,共同履行好安全责任。  

    5、 设立安全教育室。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对发生的一些安全事故原因由员工集体来进行分析,使广大职工能多次接受安全的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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