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报关商检 > 报关单证 >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方式
www.110.com 2010-07-22 16:10

  1﹑ 出口口岸﹕ 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 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 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 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 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 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 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 (地区)名称。 7﹑ 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 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 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 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 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 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