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方式的多样性,购买保险的家庭越来越多,其投保的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使得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时下对于离婚时保险利益的分割问题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依,所以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按交纳的保险费进行分割,有的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等等,很不统一。对于该问题,笔者拟结合自己处理该类案件中遇到的情况,仅就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谈一点自己的浅陋之见,姑且作为引玉之砖,以期引起更多同仁对该问题的研究。
一、与人身保险相关的概念
在讨论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与人身保险有关的基本概念。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可划分为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的难度,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保险单能体现出现金价值。另外还要明白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概念: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分割人身保险利益的两种作法及其缺陷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交的保险费。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其种类繁多,内容繁杂,但是最好确定的就是所交的保险费,因为这个数额在某个时间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交的保险费对法官来说应该是最省事的,而很多当事人也是如此主张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了三年的保险费,共3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1.5万元。另一种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2003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举例说明,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了三年的共计3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2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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