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如有违反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保险经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有罚款,吊销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减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宣布保险经纪公司停业整顿,吊销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
保险经纪人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包括下列几种: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开办保险经纪业务的。2、保险经纪公司聘用未获得《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者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3、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4、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材料不实或拒绝监督检查的。5、与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公司建立保险经纪业务关系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经营及擅自设立分之机构的等。
当保险经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经纪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及保险经纪人业务方面的犯罪主要以下几类:保险经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伪造、变更、转让《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在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的均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保险经纪人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或者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或帮助骗取保险金的构成金融诈骗罪。未经监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或者买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资格证书的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
保险经纪人在我国还是一种新兴的行业,它将在我国的保险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险经纪人是健康完善的保险市场中的重要角色,因此需要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经纪业务的立法,促进我国的保险经纪业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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