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废止把取得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联系单作为企业向企业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的做法,采取如下做法:
①主管税务机关与工商登记部门密切联系,对所辖企业逐户建立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表,详细记录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住所、投资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动态监控企业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变动情况。
②主管税务机关密切关注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通过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交换等渠道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及时登记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
③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企业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如实填写《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变动情况;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工商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明确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报告后,进行案头初步审核企业的报告,发现异常,或在企业未报告而知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到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损益情况、股东权益增减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留存收益情况、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目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及依据等,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约谈,如约谈后除自然人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或盈利能力持续下降,或迫于自身偿债等财务方面的压力而转让股权等正当理由外,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①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②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③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④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年股利分配所得的;⑤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税务部门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净资产评估报告,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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