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30 17:41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37号精神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对我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调整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津政发[1998]73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外商投资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且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中方投资者当年再投资部门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40%税款;对于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部税款。

  二、工业东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自搬迁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直接拨付给企业,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专项用于企业搬迁。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一联[1999]20号)中规定的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后为:在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经营及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年度起三年内,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鼓励投资兴建交通基础设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6]19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十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2001年及以前已经执行津政发[1996]19号文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未超过2001年实际上缴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超过2001年实际上缴数额部分,返还地方分享收入。

  五、债转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经委《关于支持债转股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经调[2000]23号)中规定的债转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债转股企业自债转股年度起,按33%税率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第一年至第二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0%的地方分享部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