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3)
www.110.com 2010-07-30 16:22
的调剂。具体解缴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凡已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耕地,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可逐级核减农业税收入任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前,凡已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国投资者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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