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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更注重可操作性(2)
www.110.com 2010-07-30 14:54

  关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旧办法规定是纳税人所在地,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重申明确为: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将“注册地”排除在外。过去,纳税人往往选择非实际生产、经营地但有区域性税收优惠的地区申请注册,骗取税收优惠。新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地杜绝此类问题的产生。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登记程序由原来的“先检查后登记”改为“先登记后检查”,只要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税务机关都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然后再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

  国、地税两家对同一纳税人办理同一份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现实期望。新办法对联合办证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在有条件的省、市,国、地税可以联合登记,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地税双方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据了解,税务机关原来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偏松,许多基层税务机关在征管质量考核中,把一些不该纳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作为非正常户处理,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这方面有所改进。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修改了旧办法中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内容。一是明确了认定非正常户的条件: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取消了旧办法关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时限要求,事实上是将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的次数由连续三次改为一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税务人员在非正常户认定中的责任,规定检查人员必须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另外,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正常户登记证件失效的时限由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改为3个月。

  对于这次税务登记管理的重大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的首要环节,是一项基本的税源监控措施。近年来,经济税源日益复杂、广泛与多变,税源监控的方式方法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国家税务总局以总局第七号令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和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它的实施,将为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和优化纳税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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