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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民事责任的承担(4)
www.110.com 2010-07-24 11:00

  本案的具体解决方法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质之后,本案的处理并不困难。首先,本案的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已经发生了转让,刘国海(丁)受让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企业投资人和企业负责人,没有变更企业名称。但是,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和黄麒麟(丙)的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在实体法上已经不是相同的民事主体,况且刘国海(丁)并没有和黄麒麟(丙)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所以,让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为黄麒麟(丙)承担债务是不恰当的。其次,黄麒麟(丙)是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原企业投资人应该对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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