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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一人公司”的转让协议(3)
www.110.com 2010-07-24 11:00

  虽然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没有使用“必须”、“不得”等词语,但从其语言表述上可以看出,这是一强制性规范。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其完全可以不作股东人数的上限和下限限制。而且,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反证公司法禁止自然人一人作为股东设立公司。尽管该条款是强制性规范,但如前所述,该条款是对设立型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并不适用于转让型一人公司。因此,法院不应以此条款作为依据认定二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综上,双生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设立的有二个股东的公司,随后股东之间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转让了股份而使双生公司转变为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属于转让型一人公司。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对设立型一人公司的规定,它并不适用于双生公司。由于该规定不适用于双生公司,而双生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股份,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适用问题。以该协议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而以其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而认定其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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