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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问题初探(3)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三)先行调解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土地权属纠纷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土地争议案件后,一般应根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24条和《海南处理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第25条规定,先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进行行政裁决。

  以上关于行政机关处理土地争议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定,在司法审查中,是否应作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依个案情况而定。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法定强制性程序,则必须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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