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2)
www.110.com 2010-07-07 00:51
第三,公证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络,充分发挥抵押物公证登记记录公示的法律属性。
公证机构在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时,应密切注意国家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时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协调。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注意三点:一是,应在出具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证书》后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资料可以报一份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以防止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后,抵押标的被转让,给抵押权人造成麻烦和损失。二是,应运用计算机录入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信息,并设立书面登录簿,登录本公证机构办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资料,以备后查、以避免重复抵押。三是,将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资料信息上报重庆市公证管理处及公证协会以便予以抵押公示,充分发挥抵押物公证登记的法律属性。
农村个人私有房产抵押公证登记对我处而言是一项新业务,随着《公证法》的实施,公证机构在办理这项事务时应慎重对待,确保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相信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这项公证事务也会越来越完善,也会为拓展公证职能、增强社会效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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