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出租房屋不收取治安管理费的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我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和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公通字〔2001〕202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收费范围过大且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贯彻有关规定,经会省公安厅,现就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出租给流动人员从事生产、经营、仓储和办公的房屋,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二、对出租给流动人员进行商住两用的房屋,按居住面积计收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

  三、对已向管理小区交费的出租房屋,出租人要缴交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对住户不重复收取此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