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精神,我市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目前暂不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1997年公有住房租金仍暂按1996年标准执行,即每使用平方米1.30元。何时调整另行通知。

  2.凡1997年已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应立即停止,多收的租金款须全部退还住户。

  3.各有关单位,要重视退款工作,要做到及时退款、足额退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退款。

  4.本通知下发后,仍擅自调高租金或不退款的,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