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行署建设局,各市房地产管理局:

  自1985年全省开展首次城镇房屋产权总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各地基本上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中多种产权的出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房改中向职工出售的新旧公有住房,其产权还不够明晰。二是原来已经确定权属的房屋,有的由于法人的撤销、变更、兼并、分立而发生了权属变更转移;有的由于产权人死亡、继承、分割、析产及私下交易,而没有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形成新的产权不清。三是房屋产权人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后改变房屋原位置、原结构、原朝向或因房屋拆除,产权人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办理产籍灭失登记手续,造成房屋自然状况与产籍不符。四是大量的新建商品房没有登记确权进行无权证销售等等。上述问题如不引起重视、尽早解决,发展下去,将会带来新的矛盾和纠纷,不仅严重地影响正常的房地产行政管理,而且将直接阻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建立完善的房屋发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工作。

  产权验证是监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法规实施、强化管理、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巩固登记发证成果、建立登记发证制度的一项重要手段。现决定从1995年12月1日开始利用1年的时间对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一次产权验证。

  1.验证内容:一是核对房屋权利状态;核对权证所载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和共有人各自所占份额与现实情况是否相符,产权有无发生转移;房屋他项权利的设定和终止是否都已如实登记、并在权证上记载清楚。二是核对房屋现状:按照权证附图实地核对房屋墙界、结构、层次、间数,房屋面积有无增、减,有无新建、翻建或拆除。三是核对权证的其他记载事项有无新的变化或疏漏或权证有无错发。

  2.验证方法:应按照力求简便易行的原则,在做好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由验证人员事先约期上门查验,按照门牌号或房地号顺序依次进行。一是对房屋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变更的,核对权证,查勘房屋现状等工作一次完成,做好验证记录并由验证人员在权证上加盖验证章后,将权证还给产权人。不须办理收件、复审、权证发还等手续。二是对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变更的,需要补办登记手续的,除做好验证记录外,应当即给予办理登记收件和房屋测绘手续,按规定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工作,同时做好增灭籍工作;其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发生转移变更的,按有关规定查处。三是在验证过程中,对尚未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或已设定他项权而未登记的,应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四是验证时,发现权证的记载内容有错、漏项的,除做好验收记录外,应及时改正、补正。

  二、规范房改售房发证。按建设部建房(1995)472号文件规定,建立规范的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对已出售的公房进行一次清查验证,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房改政策规定和建设部规范要求的,通过产权验证进行修正。凡未确权发证的,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房改政策规定确权发证。

  三、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确权领证的房屋不得交易。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等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原始基础资料,同时办理确权手续。对未竣工的房屋只确权不发证。凡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已经销售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企业未将房屋原始基础资料上交产权登记部门建档前,不得为购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四、认真做好住宅的清查工作。近十年来我省城镇住宅建设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住宅情况的统计工作滞后,影响了全省住宅建设长远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制定,为此要求各地结合产权验证工作的开展,将住房作为专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普查。要求查清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居住面积,不同年代、不同结构的住房面积,住房成套率,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等情况。此项清查情况于1996年2月底专题上报我厅。

  五、按照建设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建房〔1995〕433号文《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于1996年1月1日前对所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产权进行一次验证和原始登记发证工作。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具体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做到产权验证、原始登记两不误。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并按时上报产权登记各种报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