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分房拆棚涉及私房产权问题的处理办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分房拆棚涉及私房产权问题的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分房拆棚涉及私房产权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了处理好分房拆棚安置后遗留的震损私房产权问题,制定以下办法:
一、震损的私房,产权人愿意并且有能力自行修复的,限定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之前修复,并迁回原房居住。拆棚时分得的住房,由市房管局收回。
二、震损的私房,无产权纠纷的,拆棚时产权人安置住房后,不愿再迁回原房居住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按照《天津市城市建设拆除城镇私有房屋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将产权收归单位所有,由单位修复后分配给住房困难的职工居住。单位无力经营的,可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产权人拆棚时已分得住房,对震损的私房自愿放弃产权交公的,需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由房管部门审查批准接收归公。修复重建后,产权人不愿回原房居住的,由房管部门另行分配;产权人愿回原房居住,并在事先签定有关协议的,可迁回原房居住。拆棚时分得的住房由房管部门收回。
四、震损的私房,有碍市容观瞻并威胁他人安全,产权人迟迟不修复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修复,超过限期或拒不修复的,强行拆除。
五、震损的“文化大革命”中被压缩挤占的私产房屋修复后,经落实私房政策退还原产权人的,原产权人拆棚时分得的住房由市房管局收回。
六、产权人在拆棚时已分得住房,对原震损的私房一律不准出卖,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以任何方式购买。违者,由市房管局予以没收。
七、租赁的震损私房,修复后一般仍由原承租人继续租用,私房产权人不得强迫原承租人搬迁。原承租人搬回原租赁私房的,拆棚时分得的住房,由市房管局收回。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 ·关于拆迁安置中涉及房改问题处理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
- ·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关于本国人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手续的批复
-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 ·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
-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
- ·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
-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
-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
- ·关于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投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