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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家庭纠纷问题 维护妇女人身权利
www.110.com 2010-07-13 16:50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一直以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印度故意火烧新娘案件不断发生;而四处标榜民主与自由的美国,每15秒钟就发生一起家庭暴力事件。在我区,尽管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但由于各种婚姻家庭矛盾的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有发生,并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成为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它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我区家庭暴力的现状

  从区妇联接待来信来访情况看,家庭暴力投诉比前几年有明显的上升,仅去年一年就增加了19宗。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区外来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对我区的婚姻家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区近几年不断加大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一些原来只知道忍耐的妇女,敢于站出来反映自己所遭受的非法待遇。不断增长的家庭暴力案件严重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据区妇联调查反映,80%的受害妇女认为她们在身体受到摧残的同时,还因恐惧、绝望、愤怒而受到精神上的巨大伤害,有的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多为女性。据区妇联调查,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0%是丈夫打妻子,多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嫌弃妻子生女孩,用暴力逼其离开;丈夫自私、多疑导致家庭暴力等。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分析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

  1、家庭暴力是封建传统观念的产物。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的地位不断提高,但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夫权思想仍有较深的影响,一些丈夫将妻子视为附属品或私有财产,妻子必须绝对服从,否则对之拳脚相加。

  2、社会的漠视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四不管”实际上是对女性遭受暴力的默许,是对男性施暴的宽容。有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一些受害人往往对丈夫的殴打逆来顺受,只怪自己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这只会使丈夫的暴力倾向更加膨胀;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而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

  4、法律惩治力度不够使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虽然 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规定,但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加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为公众所知,因而人们往往不能充分认识其对婚姻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

  1、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家庭暴力不仅威胁到妇女的健康及生命安全,同时也给婚姻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一方面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破裂的主要原因。 区妇联调查的50宗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方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明确提出离婚的有18宗。她们中有的离婚后无处栖身,有的得不到属于自己的财产,生活陷入了困境。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发育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少事例证明,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的少年儿童,由于耳闻目睹,他们的心理和行为极易两极分化:一种是胆小怕事,性格孤僻、冷漠,对一切失去兴趣;另一种则是对社会产生逆反心理,有明显的暴力倾向,习惯于用武力解决问题,走向社会后容易误入歧途,也有的直接效仿家长导致家庭暴力的延续。

  2、家庭暴力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家庭暴力行为容易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据调查,两年来我区发生了多起丈夫故意伤害妻子的刑事案件,其中有的妻子被伤害致死,有的被殴打致重伤。现实生活中,个别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当忍无可忍时,有的杀人进行报复,有的自杀求得解脱。这些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3、家庭暴力对女性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多数受害妇女反映:丈夫施暴时不分轻重,劈头盖脸,随手抄起东西就打,她们经常被打得鼻青脸肿、浑身青紫,走不动路,有的甚至被打得鼓膜穿孔和骨折。有一位受害妇女投诉,其丈夫为了逼她离婚甚至放狼狗出来咬她,伤痕至今清晰可见。一些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精神上常处于惶恐和惊吓中,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坪地镇一名妇女因长期遭受丈夫打骂,一段时期内,只要一见丈夫就浑身发抖,身心俱创。

  四、几点建议

  1、加强舆论宣传,倡导文明家风。我们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向公民宣传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妇女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曝光,不断增强公民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另外,通过评选“五好文明家庭”、“模范夫妻”等活动,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提倡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2、严格执法,加大惩治家庭暴力的力度。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6条还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些规定强化了对妇女人身权、人格尊严的保护。但是,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强化执法监督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8个地市相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和规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遏制我区家庭暴力不断增长的势头,我们建议由区政法委牵头,区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职责范围、处理办法及处理程序,加强我区对家庭暴力惩处的针对性及操作性,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不只是执法部门的事,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因此,我们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各居委会、村委会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面对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已经发生暴力行为的家庭,要积极采取帮教措施,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各级妇女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的普法宣传,提高妇女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积极参与家庭纠纷的调解,防止因矛盾激化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以上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实现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

  我们相信,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加上妇女自身的不懈努力,我们一定能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还社会一个文明、进步、平等的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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