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有些企业虽然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履约,为了自身的利益想方设法出新招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反映:一是企业给他们放长假,不发生活费、不缴“三金”,放任不管;二是合同未不让上班、不发工资,等合同到期再终止合同;三是不想用人让辞职或限期调离。职工说:“既然企业不想要他们就应该劳动合同,为何不解除合同而折腾人呢?其实质是企业不想给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而采取一拖二逼的办法迫使职工自己走人。”具体情况是:
一、放长假限期走人。王一中等五人是西安某公司职工,2003年放假回家,公司给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费,并缴养老统筹,到2004年10月公司通知他们,从2005年起,公司不再发放假生活费,含代缴养老统筹,由个人转移手续,按时缴纳养老统筹,暂时不能转移关系的,公司只能保留到2005年6月份,过期造成后果自负。他们说,公司就是不提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不想给经济补偿。
二、合同未到期不安排上岗。杜景旭同某集团签订1995年至2005年劳动合同,1999年合同还未到期,单位以有一个单位欠款未收回为由不给他安排,劳资让他找分公司商量上班,分公司不要,找谁谁不管,都推来推去,他只有回家,不给发工资,他说:单位既然不要他就应该解除合同,但单位为什么不解除合同,是否要拖到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可以不给经济补偿。
三、下岗已到不解除合同。某厂女工相居月2000年4月同厂子签了三年期下岗协议,进入再就业中心,每月领取230元生活费,到2003年4月停发生活费,按理厂子应该同他重新签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但厂子就是拖着不管,不重新签协议也不解除劳动合同。她疑惑不解的说:下岗出再就业中心,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不想给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四、逼迫辞职不解除合同。刘洪涛说:他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汽车司机,公司被兼并后,原有两个小车司机,公司要减去一个司机,让他辞职或调离。他提出竞争上岗,几天后,单位说送他去培训,学习企业文化。他说自己是个汽车司机,开车已29年多,并当过8年汽车教练,技术不错,现在已49岁要去学习企业文化那里能行,要求公司不用他可以解除合同,公司不同意,步步逼他辞职或调离。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听说解除劳动合同是要给经济补偿的,因而公司要他辞职或调离的目的是不想给经济补偿而不解除合同。
上述情况,说明企业不想用人,还不解除合同,不付经济补偿,不按劳动法律法规办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这里提醒职工注意,对此只有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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