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管理
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施工设计一体化资质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市政类及其它企业资质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局城市建设处负责。
二、资质申报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由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区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由市(县)、区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负责核对、汇总上报: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特、一、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在本市注册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一层级的企业资质,直接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已委托管理的除外)。
(二)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的申请,由市建设局进行审查。申报程序如下:
(1)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局提出申请,各市(县)、区建设局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其中江阴、宜兴二市企业的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地建设局初审后汇总。
(2)申报市政类施工企业资质,在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注册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建设局提出申请,在滨湖区、南长区、崇安区、北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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