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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不同点(2)
www.110.com 2010-07-09 13:37

  [例4]2000年6月30日A公司从某银行取得年利率10%、三年期贷款800000元。现因A公司财务危机于2002年12月对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延长到期日至2006年12月31日,利率降至7%,免除积欠利息200000元,本金减至600000元,但附有一条件:债务重组后,若A公司自第2年起盈利则利率回复至10%,若无盈利,仍维持7%,假设银行未对该贷款计提呆账准备。债务人A公司相关处理如下: 欢迎来到无忧财务

  (1)A公司2002年12月31日,根据谨慎性原则,会计上确认的资本公积为178000元{800000×(1+10%×2.5)-[600000×(1+7%×4)+600000×(10%-7%)×3]},将或有利息支出54000元[60000×(10%-7%)×3]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而在税务上,根据权责发生制规定,应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不应将或有利息支出54000元包括于未来应付金额中。A公司应确认2002年度债务重组所得232000元[1000000-600000×(1+7%×4)],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若A公司自重组后第2年(2004年12月31日)起盈利,则债务人A公司2004年至2006年利息支出分别为60000元(600000×10%)会计处理是冲减已确认的未来应付金额中利息60000元(包括7%利息及3%或有利息支出);而税务处理是除冲减已包含在未来应付金额中7%利息外,还应确认利息支出18000元[600000×(10%-7%)],应调减2004年度至2006年度的纳税所得额。

  (3)若A公司自债务重组后的第2年仍没有盈利,则债务人A公司2004年至2006年利息支出分别为42000元(600000×7%),会计处理是冲减已确认的未来应付金额中利息42000元,待2006年债务结清时,将未发生的或有利息支出54000元(18000×3)计入资本公积;其税务处理为对2004年至2006年度的纳税所得额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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