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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金融危机中的“司法作为”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 题:投资应对金融危机中的“司法作为”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崔清新、林艳兴、刘元旭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一些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利润减少甚至经营亏损。最高法院统计显示,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全国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0%,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以及房地产纠纷等类型案件增长明显。

  对此,最高法院提出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参加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三位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张忠厚、张文显表示,“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司法审判应当有所作为。”

  司法促进重整,助危难企业“起死回生”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雅新公司曾是国内电子行业中的佼佼者。仅2007年,雅新公司的一个子公司销售额就达到3.7亿元。然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直至外债高达20亿元,濒临破产边缘。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说,雅新公司是一个缩影,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江苏全省法院去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是2007年的5.3倍。

  面对企业困境,江苏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等一批司法文件和具体工作措施。公丕祥说,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要把握两点: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业,要促其迅速“退出市场”;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均衡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则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给其一线生机,助其“起死回生”。

  公司重整简单讲,就是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并为其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手段加以挽救,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避免破产。

  “重整制度是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独特魅力与价值使其在世界各国的破产法或中得到广泛认可,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建立自己的重整制度。”公丕祥说。

  法院针对雅新公司的情况选择了利用重整,救活企业。雅新公司在2009年破产重整后,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企业焕发出新的生机:公司良性运营,订单纷至沓来,一季度即可兑现对首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上百债权人、数千职工、数十亿债务,最终结果是100%清偿率。

  重整程序,相比过去的破产清算直接宣告企业死亡,要耗时费力。但一旦重整成功,既能救活企业,保住职工工作,又可以让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最大化,意义相当重大。用公丕祥的话说,“雅新案最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放水养鱼”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法院将谨慎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帮助债务企业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介绍说,“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在工作方法上体现法律的原则性和处理案件的灵活性相统一。”

  “‘为大局服务’不是一句空话。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人民法院‘放水养鱼’,不是‘竭泽而渔’,尽量让企业能正常运转,否则法院查封了企业账户,企业倒了,工人可以暂时拿到薪水,但失去了工作岗位。法院通过调解,减少企业的动荡,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张忠厚道出了他理解的“为大局服务”。

  江西高院从去年下半年就展开一系列调研,省法院与省国资委等部门召开座谈会,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大局出发,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制定21条具体措施,增强了司法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张忠厚说,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然后企业“突然死亡”,巨大的损失往往将由银行承担。如果破产清算,银行债权无法清收,将会产生地区融资额度削减的负效应,甚至威胁到金融安全。

  据张忠厚介绍:“在具体的审判执行工作中,江西法院在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提出,要审慎稳妥处理好涉及金融方面的案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金融债权,规范金融秩序。”

  执法不能追求“简单的公正”

  法院的司法活动对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人民法院不但要发挥司法职能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同时还要“保公平”。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认为,如何将“发展、稳定、民生”与“公平”兼顾起来,是当前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吉林有个热力公司,欠银行3000万元贷款,一直没有财产可执行。但突然有一天,银行向法院提出,发现热力公司有2500万元现金。”张文显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2500万元是热力公司向居民和单位收取的供暖费。这时如果法院马上去执行,就会造成热力公司停止供热,老百姓的利益会受到很大损害,等于群众承担了连带责任,这对群众是不公平的,民生和社会稳定都会被损害。”

  “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追求‘简单的公正’,需要把民生、稳定放在首要位置,把司法公正与民生、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张文显说,“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热力公司和银行通过协议方式,部分还款,这样既保护了银行的暂时利益,又不损害热力公司正常的生产和供热各方面都基本满意。”

  “相对的公平达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稳定、民生、公平的有机统一,是法院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共同解决。”张文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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