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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得少于30%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中国证监会9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分红规定)提高了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现金分红标准,将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比例提高到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证监会还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不再对回购期间的现金分红作出强制限制,同时增加了加强实时监测防范内幕交易的内容。以上两决定均自10月9日起施行。

  据介绍,在9月底就补充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社会各界以及沪深交易所反馈意见80多条。针对这些意见,证监会对补充规定做了修改完善。一方面,根据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修订后的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另一方面,正式发布的补充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公司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

  修改分红规定增加或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在《上市指引》中增加“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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