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二)(3)
www.110.com 2010-07-08 20:31
(三)对国有股转让问题要进行通盘考虑,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目前国有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框架已明确,今年3月份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股的管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说明,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家统一管理、分级产权,让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委有转让国有股权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国资委已下文明确,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全部报国资委批准,金融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家财政部审核,此外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可以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对外商的资质和投资行为做了规范。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面、多角度,要搞好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部门要细化有关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则,简化国有股转让报批程序,制定国有股权转让的详细条例,对涉及国家命脉的产业和一般竞争性产业的股权转让要区别对待,并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
(四)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加国有股权转让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多数都是协议转让,也有经司法诉讼后的拍卖也都是在私下进行充分议价的结果,这样的股权购买者和协议定价机制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尤其涉及国有股权转为非国有性质,一律在市场披露信息征求购买者,并在市场上公开竞价。从理论上来看,价格是一种市场发现功能,价格是对价值的反映,价格由市场决定,由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也是一种市场化的方法。
(五)国有股转让和减持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经济增长,保证社会公平。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推动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防止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其一,国有股权转让的资金收入的金额以及使用,应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告,并制定相关使用、监督的办法,防止国有资产出卖以后,资金不知去向,应将国有股权转让的资金收入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其二,是国有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后,原国有企业的人员安置和补偿,不能将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全部推向社会;要对下岗职工进行合理的补偿。其三是要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为国有股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民营化做好后续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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