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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房产证办理的法律分析(2)
www.110.com 2010-07-06 10:42

 

     (二)实践中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单独的法律规范预售房屋房产证办理的主体和期限。仅在2004年颁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令》中规定预售的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政府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我国各省市对房产证办理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如上海市政府要求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申办房产证,北京市的则要求开发商为小业主统一办理房产证。一般来说,通行的做法是房产公司为购房者统一办理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则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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