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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
www.110.com 2010-07-22 17:43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即国发[1982]23号文件),规定从五月一日起施行。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召开了全国广告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整顿广告工作的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正确政策,商品生产大幅度增长,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工商企业运用广告宣传商品的越来越多,外商和港澳商人要求在我国刊登经济广告的也不断增加,我省的广告事业也随之兴起。目前,据初步统计,全省现有广告经营单位五十余家,从事广告工作的人员有二千人,一九八一年经营广告的营业额达六百四十九万余元。应当肯定,我省广告事业的发展对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和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的问题。由于广告工作无章可循,经营单位各自为政,在广告内容、广告设计和广告经营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有的广告图象、音乐配置不健康;有的广告内容不真实,欺骗群众;有的经营单位单纯为了赚钱,用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意等等。因此,加强对广告工作的统一管理,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必要的整顿,是非常必要的。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讨论《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明确广告工作的方针、任务、职责范围以及加强广告工作管理的重要意义。同时,对于过去广告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方向,改进服务工作。从现在起,所有广告经营单位都必须按照《条例》规定执行,使广告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一切专营、兼营、代理广告业务的单位,均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早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逐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停止其经营广告业务。今后除批准的广告经营单位外,私人一律不准经营广告业务。

  (四)对城市户外广告也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既不阻碍交通,又有利于美化城市街道的原则,会同城建、交通、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将户外广告的设置纳入城市建设,做到场地统一规划,合理分配使用,统一收费标准,克服乱贴乱挂,互争场地,乱收费用的现象。

  (五)承办外商广告要按照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宣传政策,坚持独立自主,统一对外,联合对外的原则,不得多头经营外商广告成、渝两市可以按审批规定,各定一个承办外商广告的代理单位。禁止将我国的土地、车站、码头、建筑物、空间和一切公共设施、场所租借给外国人做广告。刊登外商广告必须严格按《条例》和《细则》规定办事。过去承办的要按规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应经过协商改正过来。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把广告工作管理起来。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当前,应主要做好广告企业的整顿、登记和发证工作,并要求各地在九月底前做好这项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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