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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赔偿与补偿的界限看大陆《国家赔偿法》的修(5)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二)公务人员的过错

  按照法国学者的看法,公务人员的过错与国家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务过错是两个概念。一方面,仅有公务人员的过错,并不能构成国家赔偿责任。比如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的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人员即使存在过错,但只会引起公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由国家承担。另一方面,即使没有公务人员的过错,也可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比如公务人员执行上级的错误命令,只要该错误不是非常明显的,公务人员的执行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但国家仍要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公务人员的过错也可能引起公务过错,比如公务人员怠于履行职务,这就是公务人员的过错,也同时构成公务过错,但这并不能抹煞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认定公无过错的存在。笔者在这里借用公务过错的概念,并不是要承认国家赔偿实行过错责任,而是要强调国家赔偿的关键在于国家的自负其责,而与公务人员的过错无关。然而,这也并非说一点不需要追究公务人员的过错,否则将降低公务人员对工作注意的程度,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在行政机关内部对有过错的公务人员进行惩戒,但不管是让其承担物质上的财产损失,还是让其承担精神上的警告处分,均属于行政内部关系,与旨在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国家赔偿不同。

  可见,违法性和公务人员的过错并非追究国家赔偿本身所需,而实在是民法思维在国家赔偿中的延续。所以,即使在发生违法性和公务人员的过错的内涵已经远远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仍然固守这两条标准来认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存在,也实在是没有认识到自己思维意识中这一潜在的误区。 从《国家赔偿法》的趋势来看,应该是独立的公法,因为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单纯的私法所无法完成的,因为公法的关键是维护公共利益,更深一层的含义是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所以,《国家赔偿法》的意义主要在于判断公民在国家公务执行过程中的损失是否属于特别牺牲,如果属之,则要通过填补损失来强调保护私人利益;反之,则认定其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牺牲义务,强调保护公共利益。这一趋势也适用于行政补偿法。

  四、赔偿与补偿的界限对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意义

  在2004年宪法第20、22修正案通过之前,行政补偿在大陆只是一个普通法律上的制度,然而在此之后,行政补偿已经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制度。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是否要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与此相呼应,一些学者提出了两种制定该法的思路,一种是单独制定,另一种是在现有的《国家赔偿法》中增设一章作出规定即可。笔者并非在这里要支持某一种思路,而是认为,在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界限已经模糊的情况下,修改《国家赔偿法》还是制定单独的《行政补偿法》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我们是否需要跳出赔偿与补偿两分的模式,而重新考虑一种方法。实践证明,笔者的“多虑”并非没有道理。

  首先,如果我们观察国外学者在其著作中对于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安排,就会发现一种不同于国内将两者单独分立的做法,德国学者毛雷尔在“国家赔偿法”一编下统摄“基本法第34条/民法典第839条规定的职务责任”和“财产损害赔偿”两章,其中的职务责任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行政赔偿,后者则包括我们讲的行政补偿以及具有德国法特色的准征收补偿、具有征收效果的补偿和应与补偿的财产全制约在内。对此,毛雷尔的解释是:国家赔偿法调整公民在国家活动侵害其权利时而提出的损害赔偿、公平补偿、恢复原状的请求。 日本学者室井力的做法是在“国家补偿”一章下统摄“损失补偿”和“国家赔偿”两节。他的解释是:国家补偿是指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活动对国民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所给与补偿的制度的总称,它基本上由损失补偿和国家赔偿制度构成。 另一位日本学者和田英夫的做法也是在国家补偿一章下统摄国家赔偿和损失补偿两节,他认为,以往近代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的传统学说,根据造成损害发生的行为,划分出基于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和基于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两种类型,……,但是,现代社会福利国家的行政机能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消解了上述差别显著的二元方式,要求将填补被害者的损害置于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上,在包含结果责任和危险责任的一元的国家补偿体系下,以新的观点重建理论,并进一步实现立法统一化。 和田英夫教授的观点实际在室井力教授的著作中也有反映,他认为,国家赔偿制度是在现行宪法支配下形成的,进而人们将这种制度和损失补偿制度相结合,为探索国家补偿制度的体系化进行了有力的尝试。这种尝试的意义有如下两种:一是想从两者共有的损害补救理念角度统一把握两种制度,贯彻这一理念意味着贯彻对被害者的救济;二是尝试统一把握国家补偿,当然是为了突出原来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或损失补偿制度救济对象的被害存在,从而有可能把基于结果责任的国家补偿制度的问题作为理论上的问题提出。 然而,虽然室井力教授认识到了这一点,但他随后又肯定了国家赔偿和损失补偿存在不同。可见,他对这一融合的思想的贯彻是并不彻底的。但是,毕竟理论上已经出现了融合二者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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