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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追偿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1 10:41

第十二条  违法行政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局错案追究领导小组或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请申诉。

受理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复议决定,申诉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后追偿缴纳的费用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违法行政责任人应履行处理决定或申诉复议决定。不予履行的,可以对其扣缴工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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