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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章程】农机合作组织章程范本
www.110.com 2010-08-03 11:24

  孟州制订农机合作组织章程范本

  孟州市 农机服务(或农机作业、小麦机收等)

  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章程范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孟州市 农机服务(或农机作业、小麦机收等)合作社(或专业协会)。

  第二条 住所:孟州市 乡(镇、办事处) 村

  第三条 性质:本组织是农机服务从业者(从事农机作业、维修、供应、中介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成立的互助性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共同发展。成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加入组织自愿、退出组织自由。

  第四条 宗旨:为成员的农机经营活动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维修等服务,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经济收入,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组织依法经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在农机管理部门备案,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开展以下服务项目:

  (一)承揽农机作业任务,按照“四统一分”的形式组织成员进行农机作业。“四统一分”即统一签订作业合同、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作业价格、统一调配农机具,分机核算。

  (二)按照信息共享的原则组织成员收集、交流信息,经认真筛选后向成员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服务。

  (三)采取多种形式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新技术推广、新机具引进等。

  (四)为成员提供资金服务。包括在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等。

  (五)为成员提供物资服务。包括以集团采购的方式购买物资,在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组织物资交流等。

  (六)为成员提供维修服务。吸纳专业维修单位(个人)加入组织,在维修单位(个人)和有关成员之间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实现双方互赢。

  (七)协助成员依法处理机械事故、合同纠纷,维护成员各项合法权益。

  (八)开展多种经营,壮大自身实力,谋求更大发展。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能够按规定缴纳股金或会费的农机服务从业者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组织,经理事会批准并核发成员证,即可成为组织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权参加本组织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有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享有本组织共有成果的分配权;

  (四) 有权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五) 有权建议本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六) 有权拒绝本组织不合法的负担;

  (七) 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组织;

  (八) 其它应有的权利。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组织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组织利益,维护本组织的共有财产;

  (三) 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 严格履行与本组织签定的承包、服务、供货等合同;

  (五) 积极参与与民主管理,完成本组织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六) 发扬互助合作精神,交流经验,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按规定交纳股金或会费;

  (八) 办理本组织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会员退出组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收回成员证。退出组织时,其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组织经营亏损,应扣除应摊亏损份额;本组织经营有盈余,应分给应得红利。退出组织后,不退给会费,也不得分割本组织共有财产。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一) 不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违反本组织章程;

  (三) 不履行成员义务;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度,不按组织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给本组织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五) 从事与本组织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六) 其他有损组织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成员被除名后,除给本组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外,退还股金,不分红利,不退会费。

  第十二条 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加入组织手续,继承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组织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能:

  (一) 通过和修改本组织章程,决定本组织合并、联合及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二)选 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批准本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本组织经营方针和计划发展规划;

  (五) 审议决定本组织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停办以及对外重要合同的签定等问题;

  (六) 审议决定成员缴纳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共任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

  (七) 审议批准本组织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决定本组织与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成立联合会。审议决定本组织整体或一部分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

  (九)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理事会提议;

  (二) 监事会提议;

  (三) 五分之一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请求。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各项决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并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列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成员代表不能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应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理事会经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 人(单数)组成,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能:

  (一) 组织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执行大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本组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

  (三) 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各种交流协作活动;

  (四) 制定和实施本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 聘用和解雇本组织管理人员;

  (六) 管理本组织的财务和资金;

  (七) 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要严格遵守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组织的各项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组织业务,保障本组织的资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具体事项由理事会集体决定,应有2/3以上的理事通过才能形成决议。理事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均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人(单数)组成,由监事会选举监事长1人 ,副监事长 人。监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组织章程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情况;

  (三) 监督理事和本组织管理人员的服务情况;

  (四) 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 列席临时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六) 提出临时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 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应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条 本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资金的来源:

  (一) 成员股金或会费;

  (二) 政府扶持的资金;

  (三) 银行贷款;

  (四) 有偿服务收入;

  (五) 本组织每年从结算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六) 接受的捐赠;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 元,每股金额为 元。每个成员最多只能认购 股,以非现金形式入股的应经理事会审批和评估。本组织初次交纳的会费定为每个成员 元(现金)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接纳的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组织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衡本组织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经监事会审核。 财务报告应包括:(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状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提交上年的财务报告,同时提出下年的财务开支计划,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年度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公积金,用于扩大服务规模或弥补亏损;

  (二) 公益金,用于文化、福利等公益事业;

  (三) 股金红利,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

  (四) 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五) 剩余部分,依据成员完成的经营服务总金额进行利润分配。

  上述项目的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聘用管理人员工资、成员和管理人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八条 本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风险基金和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成员大会决定可以解散。

  (一) 本组织章程规定期限届满;

  (二) 成员人数过少,无法开展活动;

  (三) 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四) 与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五) 业务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六) 本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七) 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社团)执照。

  第四十一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解散,应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出 人组成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依法进行清算,报成员大会代表批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本组织解散,清算财产时,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管理人员工资;(3)缴纳本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三分之二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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