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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书范例
www.110.com 2010-08-03 11:01

  合伙企业协议书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概念生活主题餐厅;

  经营场所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XX号;

  第二条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合伙人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努力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早餐,下午茶,家常菜 ,筹办各种活动聚会;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3年。

  第四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01住所:哈尔滨(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02住所:哈尔滨(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03住所:哈尔滨

  第五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01 8000元人民币

  02 8000元人民币

  03 8000元人民币

  各合伙人应在本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付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六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合伙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后利润应当提取法定的“三金”,余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亏损分担: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或债务,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承担,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的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入伙与退伙:

  入 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 伙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本协议未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注: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1)排除个人自以为是的想法,或改正不正确的看法,求得与共事者之间的步调与作法尽量一致。

  (2)经营餐饮店之初,经营方针与员工教育两者,是巩固良好经营的必要法则;分层负责的计划性措施,方能将经营管理纳入轨道。

  (3)「出钱不出口」是合伙经营的铁则,避免滥用职权、擅自调动资金。

  (4)试营期为三个月,若三个月内有人自动撤离则不得抽取资金,不享受分红。三个月后离开按在职经营比例可分的20%收入。 可委派其他两人同意的人选参与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代替第三人。三人平均分配股份。

  (5)若此店已成立,三人同时离开,则共同商议是否出兑,或雇佣人经营。若解散固定资产折旧后平均分配。

  合伙人签字:

  甲方 乙方 丙方: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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