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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清楚的合伙财产可进行分割
www.110.com 2010-07-17 15:17

  王某与李某合伙收购酒瓶。双方约定,王某在本地收购,李某在外地销售。酒瓶主要销往外地某酒厂。

  1997年,李某与酒厂结算,酒厂欠下酒瓶款3万元。因酒厂拖欠酒瓶款,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外地法院起诉,获得胜诉。后因酒厂不履行,李某又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之后,王某作为代理人到外地法院催办执行,历经10年这一案件终于得到执行,王某取回执行款3.5万元。李某要求王某将3.5万元全部交给自己,王某不同意,认为这是合伙收入,应当予以分割。王李之间的合伙经营活动已经停止多年,对于投资比例和双方的算帐结果原被告在庭审时说法不一。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向本地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3.5万元属于合伙财产,在双方帐目没算清的情况下,清楚的财产可以先分割,遂判决双方各分得3.5万元的一半,即1.7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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