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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安全浅谈(3)
www.110.com 2010-07-17 14:59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 由上可见。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人,债权人得到替代赔偿资源是非常有限的首先,享受有限责任豁免的因合伙人故意而导致的合伙债务不在职业安全的范围内,实际上,这一部分债权的替代赔偿就落空了另外,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人,保证的主要是被保险人(合伙人)利益,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安全人主张,而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比从安全人处获得难得多。因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职业责任安全对有限责任的替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四、完善建议

  实行严格责任 一)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设为强制保险。

  安全责任的承当实行严格责任, 如果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设为强制保险。就能解决职业安全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的问题。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维护的第三人是某一类企业的债权人,似乎不具有公益性质,由在制度改造中得到实益的债务人寻找其信用降低的替代方法,更合乎公平原则。而且,国,职业责任安全市场尚不成熟,责任安全供给方面不确定因素比拟多,如责任安全品种单一,责任安全的限制性内容(如免赔额、最高赔偿限额等)太多,安全责任鉴定机制不健全等。所以,仅从修正或完善职业安全这条路人手似乎太狭窄。

  弥补职业安全的局限 二)拓展其它替代赔偿资源。

  拓展其他替代赔偿资源就在所难免。实际上, 既然职业安全的替代功能十分有限。除必需购买职业安全外,国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两种方式并存也有利

  维护债权人利益。只是该制度目前也缺乏可操作性, 于确保有限责任有一定的替代性赔偿资源。有关交纳比例、交纳基础是税前还是税后利润、保管机关、帐户监控等都无具体规定,急需完善。实际上,除此之外的其它替代赔偿机制也是可以探索的特殊的普通合伙肇始于美国的得克萨斯州1991年的立法。得州的替代赔偿机制的建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由最初的没有规定,规定购买责任安全。1993年又规定:如果无法购买安全时,允许建立一项信托基金或向银行开立一个信用证或作出类似布置,作为购买安全的替代方法。[6]笔者认为,得州的经验启示我特殊的普通合伙实质上要建立的因豁免无过错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而需要的替代赔偿资源,显然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是多样的只要能增加合伙人的信用即可。顺着这样的思路,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资源的种类就很宽阔了如固定的存款、开立信用证等,总之,可以继续探索合适的方式,不独局限于职业保险,职业安全与特殊的普通合伙建立替代弥补资源的宗旨和功能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注释:

  [1]见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559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美)所罗门.许布纳(S.S.Huebner等:财富和责任保险(第4版)陈欣等译。第369页。

  第35页。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黄福军:国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及安全责任分析比拟》资料来源:http//www.rmic.cn/action/blog/viewArticleContentActarticleID=3423/2007930.

  第132页。 [5]江朝国:安全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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