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伙纠纷 > 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制度对合伙企业司法解释的影响(2)
www.110.com 2010-07-17 15:02

  3、有限合伙性质的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委托理财作为资本与专业技术相融合一种新型的资产经营管理模式,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委托理财合同通常被冠以“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产管理协议”、“合作投资协议”等名称。不少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为了招揽生意而承诺并保证在协议到期时返还委托人所支付的本金,并且按约定支付本金收益,这即是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实践中,保底条款主要有以下三种: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遭受损失、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这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其实是承担了有限责任,而受托人则承担无限责任。委托理财也具有有限合伙性质。

  4、有限合伙性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相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显然更具有灵活性。《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也就是说,《合作经营企业法》允许合作外方承担有限责任,即在合同中约定先行收回投资,收取固定回报。合作中方则承担无限责任,即可能经营失败的风险和责任。

  5、有限合伙性质的民间投资近年来,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以鼓励并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政策除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外,还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然而,问题是,若民间投资采取合作、联营的方式,很可能又会牵涉到合同中所谓的保底条款即投资一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只享受固定收益等的问题。甚至民间投资会不会仍被认为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6、有限合伙性质的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一般是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依靠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来实现。风险投资机构出资1%左右发起,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余99%左右吸收企业或者金融保险机构等投资者出资,成为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的特性决定了风险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太适合采用公司制,而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架构正适和风险投资者各方的需要。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风险投资合同有限责任的约定是否仍被认为保底条款、非法借贷?

  三、人民法院对上述具有有限合伙性质的商业实践的司法审查

  上述这些有限合伙性质的商业实践因缺乏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而往往引起争议,最终面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1、法院对具有有限合伙性质的联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司法审查

  鉴于当时联营合同纠纷比较多,适用法律不一,最高人民院于1990年11月12日颁布《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认定两种情况下的联营合同中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即:1.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认定无效的理由有二:其一是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其二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联营合同除被认定无效外,责任方还要面临处罚。

  2、人民法院对有限合伙性质的合作建房合同的司法审查在这些合作建房合同中,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除了因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手续的问题外,合同的效力似乎问题不大;但和其他联营合同一样,仍有不少合同约定:合同的一方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收益。对这类合同,同样,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强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性质确认合同的法律特性,其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至于转性后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则应当各种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判断,而非依据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依据。这样又有大量具有有限合伙性质的合作建房合同被认定为非法借贷合同或含有“保底条款”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3、人民法院对有限合伙性质的委托理财合同的司法审查在委托理财经营失败时当事人之间也产生了许多讼争,自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争议的焦点在于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鉴于《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都会依据该规定,认定券商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而对于非券商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4、人民法院对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的司法审查

  由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合作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没有被认为是保底条款而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于是,很多外商利用这种形式来规避中国的法律,如不允许企业之间互相借贷,但很多外商则以这种合作的方式来对中国企业进行融资借款,收取固定利率。大概这是过去二十多年唯一合法存在的有限合伙的商业形态。其实,从道理上来说,合同的有限合伙的性质都是一样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