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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优势及设立要点(2)
www.110.com 2010-07-17 15:54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可以有“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通常只能为“某某中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及资格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数的上限对于大规模的积聚民间闲散资金设定了障碍,但该法又有除外规则,为其他法规进一步的改变留有余地。

  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资格设定了限制。

  (三)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以上规定显示,《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合伙的出资要求比对普通合伙的要求相对严格,该部分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比较相似。

  综上,有限责任制实际上是靠资本联系在一起的,属于‘资合’的范畴,而合伙制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有限合伙制则是将‘资合’与‘人合’的特征相融合。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我们相信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将选择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创业和发展,创业和风险投资者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简称高通)成立于2001年,是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高通形成了诉讼与非诉业务并举发展的局面,擅长代理在北京地区诉讼及仲裁的重大疑难案件;高通所的非诉讼业务立足于“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擅长的领域包括:公司设立、企业改制重组、外商投资、资产处置、金融保险、境内外上市和知识产权、房地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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